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 |
发布时间:2014-06-19 21:43 来源: 点击:435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村人居环境逐步得到改善。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总体水平仍然较低,在居住条件、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等方面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阶段性规律,立足现有条件和财力可能,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的项目,有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防止大拆大建。 ——城乡统筹、突出特色。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城乡互补,协调发展。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保护乡情美景,弘扬传统文化,突出农村特色和田园风貌。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生产生活,与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和增收相结合,不搞形象工程。广泛动员农民参与项目组织实施,保障农民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政府大包大揽,不得强制或变相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国农村居民住房、饮水和出行等基本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便捷,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美丽宜居村庄。
(二)提高村庄规划可实施性。村庄规划要符合农村实际,满足农民需求,体现乡村特色。规划编制要深入实地调查,坚持问题导向,保障农民参与,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防止强行拆并村庄。规划内容要明确公共项目的实施方案,提出加强村民建房质量和风貌管控的要求;充分结合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合理区分生产生活区域,统筹安排生产性基础设施。规划成果要通俗易懂,主要项目要达到可实施的深度,相关要求可纳入村规民约。 (三)合理确定整治重点。根据不同村庄人居环境现状,规划编制要兼顾中长期发展需要,分类确定整治重点,分步实施。基本生活条件尚未完善的村庄要以水电路气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基本生活条件比较完善的村庄要以环境整治为重点,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二)大力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行县域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深入开展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生活垃圾可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处理;其他村庄的生活垃圾可通过适当方式就近处理。离城镇较远且人口较多的村庄,可建设村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人口较少的村庄可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整乡整村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 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和居民生活区的科学分离,引导养殖业规模化发展,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养畜,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农村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和处理系统,加快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合理处置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加快废弃物回收设施建设。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沼气和户用沼气。推动农村家庭改厕,全面完成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任务。考虑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需求,统筹建设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性公用设施,整治占用乡村道路晾晒、堆放等现象。 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加强村庄公共空间整治,清理乱堆乱放,拆除私搭乱建,疏浚坑塘河道,推进村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统筹利用闲置土地、现有房屋及设施等,改造、建设村庄公共活动场所。 (三)稳步推进宜居乡村建设。加强对村域的规划管理,保持村庄整体风貌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结合水土保持等工程,保护和修复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开展农房及院落风貌整治和村庄绿化美化,保护和修复水塘、沟渠等乡村设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民居名录,建立健全保护和监管机制。继续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宽带网络全面覆盖。利用小城镇基础设施以及商业服务设施,整体带动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二)建立管护长效机制。建立村庄道路、供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沼气、河道等公用设施的长效管护制度,逐步实现城乡管理一体化。培育市场化的专业管护队伍,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加强基层管理能力建设,逐步将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河道管护等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强化农民主体地位。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以多数群众的共同需求为导向,推行村内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实施机制。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事会等村民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全过程参与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推行项目公开、合同公开、投资额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和评议。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负总责,要科学编制规划,建立部门联动、分工明确的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规划及年度工作情况要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备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加强对各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研究建立农村人居环境统计和评价机制,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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